【普法专题】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出于什么考虑?

产生日期:2023-04-05 14:00      来源: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百问百答

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试点,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这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要把这项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是生产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把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具体体现出来了。

  二是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诸多环节,确保流通中的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究的前提条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清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

  三是增加一道质量安全防线。生产者和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销售的收购者在每批次产品上市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承诺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有利于把自警自律融入日常。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建立收取保存和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制度,有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根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上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各方面可以更方便的行使监督权力。这些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是一道新的质量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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