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采取分类分级管理。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以及指导、监督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为本市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作为本市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申请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初审通过后,由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市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实施。

二、严格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条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能够提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经费保障。保护单位确定名称沿用《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名称。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三、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市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作物、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畜禽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种质资源登记,加强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宣传与培训。各登记申请主体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要及时变更登记。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单位和个人,市农业农村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2.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3.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4.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5.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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