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水务局、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

    为加快推进设施粮田建设,加大农田建设的投入力度,提升和完善农业设施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粮田设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9号),现就本市加快推进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业设施,一类是水利设施。

    (一)农业设施

    1、仓库与晒场。根据市相关规定,每亩粮田仓库配套建设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晒场配套建设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

    2、良种繁育设施设备。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晾晒与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烘干、加工设备、检测仪器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市有关补贴资金未安排的,可列为项目建设内容。

    3、农田林网。因地制宜地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包括主要机耕道路、河道岸坡、泵站空地等绿化建设。

    (二)水利设施

    主要包括项目区内外的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道路、土地平整和田间灌溉、排涝设施等。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各区县农委、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水平粮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并确保农业设施和水利设施内容相衔接。

    2、各区县农委牵头,会同区水务局、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附件:1、高水平粮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2、高水平粮田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联合上报市农委、市水务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等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单独申报。

    (二)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高水平粮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评审通过后,分别进入市农委、市水务局部门预算项目库。

    (三)项目批复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农业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批复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三、项目实施

    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项目自计划批复之日起,建设期限原则为18个月以内。

    (一)农业设施

    1、区县农委是农业设施建设的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农业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并实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三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3、项目建设一经批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单项建设内容变更,单项工程量或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15%,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报市农委、财政局办理调整手续。

    (二)水利设施

    1、区县水务局是水利设施建设的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水利设施建设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四、扶持政策

    农业设施及田间水利设施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59号)的差别政策执行,其他水利设施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五、资金管理

    (一)农业设施

    1、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主要包括设计费、评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审价审计费等,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提取。

    2、项目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或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承担。

    3、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后,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不高于90%的建设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分期分批拨款,市财政剩余资金在市级验收通过后办理清算。

    4、各区县应按批复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区县配套资金,按照区县报账制的规定对农业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有权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六、项目验收

    (一)农业设施

    1、区县财政局等部门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对项目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

    2、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及时组织完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区县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保证粮田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项目验收由水务部门会同农业、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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