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农药作为必不可少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是关系到农民利益、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密切关联的特殊商品。加强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保护农民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原《规定》自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药合理使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药经营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调整,以及国家和社会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原《规定》已较难适应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经调研发现,目前本市的农药经营市场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农药经营法人企业及其分支销售门店1200多家,其中,不少农药经营门店条件简陋、缺乏安全管理措施,销售人员缺乏农药常识,容易误导农民购药、用药;有的进货渠道相当混乱,致使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甚至禁用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本市还存在农民使用农药水平较低、农药残留检测制度不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经营、使用的制度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予以细化、补充,加强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与规范。

    二、促进农药连锁经营发展的目的何在,新《规定》这方面有哪些促进措施?

    答:发展农药连锁经营,有利于提高农药销售的质量和整体经营服务水平,抑制低水平农药经营行为,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农民利益,并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此,新《规定》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有关内容,对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经市农委会同市商务委认定后,给予享受一定的扶持政策。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将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公布实施。

    三、为什么要建立农药经营统一配送制度?

    答:调研中发现,不少农药经营单位通过门店出租、挂靠等方式向其分支机构收取费用但不承担管理责任,致使大量名义上的农药销售分支机构实际处于独立经营、进货渠道混乱的无序状态,违背了国家有关一定主体范围内农药专营的制度。无序状态下的分支机构进货往往只图便宜、不重质量,一些推销假冒伪劣农药、甚至禁用农药的“游击队”则乘虚而入,不仅农民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危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规范、净化农药经营市场,减少和杜绝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农药,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新《规定》根据国家对农药经营实行一定范围主体专营的规定,从强化农药经营单位进货渠道内部管理责任的角度,规定了农药统一配送制度,明确农药销售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必须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对各个农药销售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的规定,也将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本市农药经营单位开展连锁经营,促进农药经营的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连锁经营主渠道作用。

    四、新《规定》在强化农药经营条件管理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为了增强操作性,新《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农药经营条件的内容作了细化,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农药经营分支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初级以上农药专业人员;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方面制度。
    同时,对于申办农药经营执照的单位,要求提供二份证明材料,一是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主体证明材料;二是所在区县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专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供的证明材料。建立农药经营条件的核查制度,目的在于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有关农药经营条件的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在此基础上,新《规定》对于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证明材料出具部门的配合下,对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情形予以查处。

    五、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及加强监管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防范假冒伪劣农药、甚至禁用农药的销售,加强对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管,除了农药经营统一配送制度之外,新《规定》还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同时,为了保证农药销售的可追溯性,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建立经营台帐制度,并且为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据,进一步强化农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此外,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规定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建立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并与工商等部门之间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此外,要求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六、在强化高毒性农药管理方面将采取怎样的控制措施?

    答:剧毒、高毒农药往往比其他农药更容易导致对食品、环境安全的危害。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家在逐步削减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剧毒农药已基本禁止上市。上海目前正规渠道销售使用的高毒农药主要用于大田农作物和林木、花木。对上海这样一个人口高度密集的城市而言,高毒性农药的失控、滥用,往往更容易导致在食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危害,
    为了严格防范高毒性农药无序经营和滥用,新《规定》对高毒性农药经销活动,除了一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外,专门规定了一些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求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分隔存放专柜;二是建立专用台帐;三是实施专人负责销售;四是让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和告知使用用途并予以如实记录。

    七、在增强对农民使用农药的指导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从群众反馈的意见来看,目前农民获得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知识的渠道较为欠缺,为了加强对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体现对“三农”的政府服务作用,新《规定》强化了政府对于农民使用农药的指导服务职责,主要是要求农业等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等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相关信息。
    此外,新《规定》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八、对于农药使用的政府补贴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对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提供政府补贴,本市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这既是服务“三农”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推广农药的补贴办法,保证农民获得农药补贴带来的实惠,提高农药补贴工作的效率,新《规定》对农药补贴工作相关程序、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二是,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三是,实行补贴的农药,凡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均可承担销售经营。

    九、在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监管工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必须加强对农作物农药残留的检测。为此,新《规定》强化了以下的制度、措施:一是要求规模化种植主体建立农药残留自检制度;二是要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农药残留抽检制度;三是规定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禁止采收上市,对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予以销毁;四是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对于田间农作物,主要是由蔬菜办组织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目前,市农委正在筹备设立“上海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该中心将对加大上海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力度起到更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

    十、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哪些管理制度?

    答:本市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目前大多作为生活垃圾对待,随意乱扔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防止废弃农药的容器、包装物和废弃农药随意乱扔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新《规定》要求在本市建立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制度,具体办法将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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