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7-03-20 08:32      来源: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结合我市3月16日部署的全市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专项监督执法行动,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监管重点和相关法规要义,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充分调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力度。

二、各区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跨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办理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典型案件等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办。

三、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并严格督促辖区内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对饲料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排查。要加强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按季度向我办报送工作进展、典型案件等情况,电子版报告请(分别于3月25日、6月23日、9月22日和12月15日分四次报送我办)发送至shslgl@163.com。各区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办。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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