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6-01-06 06:47      来源: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确保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0日起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时间

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检验对象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2015年12月底以前已申领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2016年申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1.已实行备案登记并在2016年度投入生产作业的插秧机、播种机、机动植保机、烘干机、微耕机等;

2.2016年开展备案管理的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三、检验方式

(一)实地检验:对移动不便的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为方便农业机械所有人、使用者,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有检验员资质的乡镇农机专管人员的作用,采用入户实地检验、集中办理签证的方法开展本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集中检验:拖拉机、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等移动相对方便的轮式农业机械,为提高工作效能,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结合实际组织区域性集中检验。开展安全检验工作时,要合理调配检验人员,督导履行职责。集中检验需避开农时季节,宜在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进行。

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优先安排检验。

对不投入“三夏”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可结合本地检验工作任务,部署在“三秋”前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四、检验要求

(一)农业机械安全检验以免费实地方式进行。

(二)集中检验应选择安全、便民的场所。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要求: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配套挂车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的相应标准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的要求进行检验;

2.必须由2名以上有资质的检验员共同检验,检验过程中应佩带 “检验员证”。

3.必须见机确认,坚决杜绝书面审查形式的检验。检验时应核对发动机、机身(底盘)号码或挂车架号码,查验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检验。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补、换领后方可参加检验。

4.对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情况,并留存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保单。

5.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及时办理检验有效期签证手续。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在行驶证副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7年5月有效”。检验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可结合当地安全检验工作开展实际安排,在行驶证副证对应签注“检验合格至2017年5月有效”或“检验合格至2017年9月有效”。

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注明不合格原因,待修复后再行检验。

6.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发放“2016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7.经检验合格的上道路行驶的运输拖拉机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6验”字样,并在其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粘贴统一印制的2016检验标记。

8.拖拉机登记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有记载的,应带挂车参加检验。拖拉机带农田专用挂车参加检验,行驶证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对符合相关标准的挂车需办理核定载质量变更手续后方可检验。

9.参加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安装必须规范,应按照NY/T2612-2014行业标准粘贴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检验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告知检验安排和要求,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做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要遵循“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优化便民服务。

(二)明确工作任务,把握重点。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检验质量,着重把关转向、制动以及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施等事关农机安全生产的项目。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机主停止使用,并在隐患排除后再行检验。

六、其他事项

1.针对农业机械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技术性能差引发事故的教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农业机械所有人、使用者的防范意识,切实履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2.积极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所有人、使用者投保享有政府补贴的“农机具综合保险”。带符合规定农田专用挂车的拖拉机,在投保时拖拉机使用性质应选择“兼用类”,方能取得相应保障。

3.对超过检验有效期后申请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安排检验,并办理签证手续。

4.对擅自非法改装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的联合收割机不得通过检验,不得办理登记。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后,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6.各监理所分别在2月底、6月底前将2016年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阶段小结报市农机监理所。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月的检验情况,应及时填报《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情况月报表》,并同时将与月报数对应的检验合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信息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

7.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及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装订成册,连同分类检验汇总表在12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存档。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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