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4-01-20 05:57      来源: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积极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确保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开展2014年度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检验实施方案,要广泛宣传告知年度安全技术工作安排和要求,提醒机主适时维护保养好农业机械,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做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遵循“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为广大农业机械所有人、农民机手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落实农机监管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把握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向、制动系统以及照明、信号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拖拉机挂车要严格按照GB16151—2008的相应标准进行检验。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机主停止使用,并在隐患排除后再行检验。

二、检验对象

(一)2013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2014年投入生产作业的插秧机、播种机、机动植保机、微耕机和烘干机。

三、检验安排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集中检验,在3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安排,各区县于5月15日前应当基本完成“三夏”前的检验任务。其它农业机械,由各区县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工作应按照便民与效能结合、分散与集中结合、服务与监管结合的原则开展。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优先安排检验。

四、检验要求

(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实行免费实地检验。

(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选择符合安全、便民、高效要求的场地。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要求:

1.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共同检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2.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检验。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须补、换领后方可参加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实施运转检验,坚决杜绝书面审查形式予以检验。

3.拖拉机必须确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能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留存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保单。

4.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及时办理检验有效期签证手续,在行驶证副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5年5月有效”。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再检。

5.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发放“2014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6.经检验合格的上道路行驶的运输拖拉机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4验”字样,并在其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粘贴统一印制的2014检验标志。

7.拖拉机登记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有记载的,应当带挂车参加检验。拖拉机带农田专用挂车参加检验,行驶证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对符合相关标准的挂车需办理核定载质量变更手续后方可检验。

8.参加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安装必须规范,必须在规定位置粘贴农机专用反光膜。

四、其他事项

(一)对辖区内农业机械情况进行摸底梳理,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源头管理打下坚实基础。针对农业机械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技术性能差引发事故的教训,加强宣传教育、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农机所有人参检意识,切实履行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广泛宣传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所有人、使用者投保“农机具综合保险”。带符合规定农田专用挂车的拖拉机,在投保时拖拉机使用性质应选择“兼用类”,方能取得相应保障。

(三)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及时安排补检,并办理签证手续。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后,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况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五)各监理所在2月底前将2014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在6月底前将上半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小结报市农机监理所。同时,应按月上报《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情况月报表》,并及时将与月报数对应的检验合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信息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

(六)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及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装订册后,连同分类检验汇总表在11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存档。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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