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0-09-06 08:13      来源: 松江区经营管理站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农业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业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五)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农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为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

    2、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按现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应当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数。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比例设置按照《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人[1999]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2010]34号)规定的程序核准。

    4、区县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可以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

    1、农业事业单位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农业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一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二级岗位、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农业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六、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各区县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员的具体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4、在初级、中级、高级职务间晋升或破格聘任的,其聘任条件按照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

    (一)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农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五)需重新制定岗位设施方案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一)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三)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须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聘用要求除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领军人才;
    2、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主要获得者;
    3、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主笔发表二篇以上论文或主编出版过一本以上科技类著作;
    4、主持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推广项目,经省、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确认成果显著;
    5、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有重大贡献。

    (四)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五)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农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岗位聘用应当订立聘用合同,需要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八)农业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当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组织实施

    (一)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

    (二)各农业事业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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