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产生日期:2006-05-10 06:57      来源: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严格执行海洋捕捞“双控”制度,巩固近年来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提高渔船持证生产和安全作业水平,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渔办[2006]11号)及《关于开展东海区“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东渔政字[2006]71号的精神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本市“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市“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三无”、“三证”(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不齐渔船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渔船,规范渔船管理,督促渔船安全生产,严厉查处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本市伏季休渔成果,规范本市港口码头海洋渔船管理,维护本市渔业生产秩序。

    二、工作内容

    “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时间为2006年6月至9月,伏季休渔初期和开捕期前为重点时段。

    (一)实施宣传发动,严格控制返港时间。

    组织各区(县)渔政人员摸清休渔渔船的情况和动向(包括从事工程运输渔船),在各个水产码头进驻渔政人员,加大伏休前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休渔渔船返港时间,确保渔船在6月16日12时前按时返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违规渔船的查处情况等信息进行及时宣传报道,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和效果。

    (二)以本此执法行动契机,抓住重点地区的管理。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加大本市三种休渔渔船重点地区的管理力度,确保渔民“安心休渔”,防止违规出港捕捞。一是在6月16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加强对崇明、南汇两地的桁杆拖虾渔船二个月休渔状况的监管,这是本市伏休工作的重点;二是在6月16日12时-8月31日12时,严密监控南汇、奉贤、金山三区的定置张网作业渔船二个半月的休渔情况;三是在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加强对外省市来沪拖网、帆张网渔船三个月的督查。

    (三)开捕期前严守渔船出港时间。

    加大开捕前重点时段的监控力度,严格把住渔船的“加冰、加油、加水”关,防止其提前作业,确保渔船在8月16日12时后守时出港。同时密切关注和严密监控外省市来沪渔船的动向,防止上海地区成为外地渔船的伏休盲区。

    (四)港口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

    1、检查在港渔船持新版捕捞许可证等“三证”情况。
    2、检查应休渔船执行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
    3、查处无证和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

    (五)各(区)县要将辖区内渔港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对港内渔船开展以上述内容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每个港口44.1千瓦(60马力)以上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50%,44.1千瓦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30%。港口检查的情况要按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报。

    三、处置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凡“三无”渔船或虽有船名号但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简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由检查机构暂扣该船进行调查,要求其限期出示“三证”。对逾期不能出示“三证”的,视同违规从事渔业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二)港口检查中,对在本次渔业执法专项行动中查获的44.1千瓦以上的大中型“三无”渔船原则上一律予以没收。具体的处理决定,在港口检查中查获的,由暂扣地渔政执法机构做出。

    四、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伏季休渔和港口渔政管理工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渔政部门要高度认识“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位。区(县)各级渔政部门借鉴已有的工作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积极落实管理人员与经费,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监督检查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舆论到位。区(县)各级渔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标语等形式,加强对渔民持证作业和遵守伏休制度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广大渔民依法生产。行动期间,各地要适时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果,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和效果。

    (三)要根据行动要求提前做好违规渔船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设立和公布专项行动举报电话,掌握违规渔船情况,减少专项行动的盲目性,提高行动实效。所有参加专项行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渔政船的航行动态等信息。

    (四)参加行动的渔业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

    (五)在检查时,各港口检查小组要携带渔船数据库。

    (六)对不按规定开展专项行动,不按规定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或擅自释放扣押渔船,以及向无关人员泄露行动秘密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总结阶段

    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总结本次行动开展的工作,对先进典型事例进行总结、交流、宣传、报道。各区(县)渔政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和本区(县)港口行动的情况(附表1)进行汇总分析,填写附表3,并于9月20日前报市渔政处。


    附表:1.“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情况表
          2.“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海上专项行动情况表
          3.“护渔2006”渔业专项执法行动港口专项行动情况表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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