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各区县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日
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市级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用于本市发展安全、高效、生态农业,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重点
第三条 本市地方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的原则,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解决和突破制约本市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增强地产农产品保鲜储运和精深加工能力,提升本市优质农产品种苗的生产能力和水平,发挥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促进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 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对直接带动本地农民增收的农产品冷链建设项目、粮食烘干项目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受益主体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安排的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规模,牵头部署项目申报工作,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是本项目的申报单位。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本区县推荐申报的项目,光明食品集团负责确定所属企业推荐申报的项目,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
2、具备较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和较强农业技术力量;
3、具有一定的产业带动辐射能力;
4、成立一年以上,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自筹资金投入能力。
第八条 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有农业项目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项目地点选择和生产工艺技术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土地规划和环保措施等。
第九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实施方案修改完善情况,择优筛选确定扶持的地方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并下达项目批复。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条 区县农委和光明食品集团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推进、验收、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报区县农委、财政局批准同意方能实施。如调整内容涉及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调整的资金或工程量超过批复数10%的,需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下达批复之日起的二年。如需延期应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区县农委和光明食品集团是项目验收的主体。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工作的前提下,先行开展自验工作,做好项目档案。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资金审计和工程审价,项目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在验收完成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区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区县或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区县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筹集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区县配套资金与市级补贴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单个项目市级补贴资金规模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在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和专账核算,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县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企业的,区县农委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设施的维护与保管,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浦东新区支农整合资金中安排的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浦东新区农委、财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