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4-10-27 06:18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农发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管理,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农委、市财政局在2004年《项目立项指南》实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5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促进农业产业化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特制定并发布立项指南。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市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方针政策和郊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上海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

    二、支持原则
    (一)能够带动农民增收。申请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二)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机制创新。申请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申请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本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产业或产品,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产业和品种,或者具有区域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业。

    三、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市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上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并有盈余业绩,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能够辐射或带动一定数量农户(1000户以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市财政扶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是符合市农业区域规划、有经济实体负责经营、能够带动一定数量(2000亩以上)生产基地。
    (三)中介组织。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依据有关规定注册,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等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单位。

    四、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食品安全、产品宣传推介及促销等服务。
    (五)休闲观光农业的基础设施。

    五、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方式和标准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市财政扶持条件的龙头企业为农业产业发展从金融机构融资予以贴息扶持。贴息标准按银行基准利率的90%予以贴息。
    (二)项目补贴。凡重点龙头企业要求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市财政扶持条件的,且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市级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项目扶持,市级财政补贴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申请符合市财政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
    (三)经费补贴。(1)市级农业行业(专业)协会,为组织会员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活动,协会可按市财政补贴事项申请补贴,补贴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2)农产品或农业企业获得认证机构认证可申请认证补贴,参与国家和国际展销(交易)活动可申请展费补贴。(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开展推广新技术、提供信息、组织营销、产品加工等服务可给予工作经费补贴,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投资扶持。区县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及重点龙头企业为提升技术含量与产品质量需添置的关键设备,可申请市财政投资扶持,但投资必须与带动农民增收紧密结合。
鼓励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外省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投资上海农业。凡一次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经营期一年以上,也可申请市财政扶持。

    六、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一)由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由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联合申报,同时报送由企业填报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市级有关单位可直接申报。
申请市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须附报工商登记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申请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企业财务管理认证报告、配套资金核实报告由各区县财政出具。带动农户或基地面积证明由各区县农委出具。
    (二)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必须对申报市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的项目,择优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正式文件批复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扶持项目完工后,由各区(县)农委和财政局,按《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检查验收。检查结果报告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八、本立项指南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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