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产生日期:2007-07-24 07:58      来源: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筹集5000万元资金作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专项资金。其中,市国资委3000万元,市经委1500万元,市农委5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本实施细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指领军人物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并带领项目研发团队攻克技术难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突出贡献者。
    (二)用于组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申报、评审、荣誉证书印制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
    (一)审定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二)决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协调领军人物评选、奖励及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其职责主要是:
    (一)具体组织奖励领军人物申报。
    (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名单的建议。
    (三)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汇总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受理申报和审定)

    (一)受理申报奖励领军人物的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受理申报奖励领军人物的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并在上海实施产业化。
    (三)市国资委、市经委和市农委分设项目受理点(农业项目统一由市农委受理),负责奖励领军人物申报(申报书见附件)的咨询和受理工作。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1日。各受理点在截止日后的15天内将受理申报材料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作无申报受理。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受理点的领军人物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和汇总。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预评、筛选和评价。
    (六)领导小组审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第六条 (奖励额度)

    对领军人物的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获奖领军人物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联合予以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奖励分为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领军人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项目产业化阶段攻克技术难关的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额度与项目的产业化规模(产业化后三年累计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包含累计节约成本)挂钩,按产业化规模大小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产业化规模

奖励额度

5000≤X<20000万元 5万元
20000≤X<50000万元 10万元
50000≤X<80000万元 20万元
80000≤X<100000万元 30万元
 X≥100000万元 50万元

 
    考虑到农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产业化规模适当降低,具体标准如下:

农业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产业化规模

奖励额度

1000≤X<3000万元  5万元
3000≤X<6000万元 10万元
6000≤X<12000万元 20万元
12000≤X<18000万元 30万元
X≥18000万元 50万元
 
    第七条 (配套奖励意见)

    为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获奖领军人物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领军人物和项目团队配套奖励。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每年奖励剩余的专项资金及专项资金的衍生利息应当统一纳入专项资金账户,滚动使用。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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