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食用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保障本市食用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食用水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机对接,经市农委领导同意,拟在本市试行食用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确保本市食用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试行食用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是本市水产行业内部自律行为。水产品“准出”是相对于市场“准入”而言,即食用水产品养殖场的生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获得由上海水产行业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证明》(以下简称《准出证明》)后,所养殖的水产品方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通过“准出”制度的试行,有效提高本市养殖水产品质量的安全水平,为水产品市场“准入”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试行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按照自愿申请、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2009年争取试点30个标准化水产养殖场,2010年世博会召开前逐步推广到100个标准化水产养殖场。通过“准出”制度的实施,使《准出证明》具备以下功能:一是具有市场准入需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的作用;二是成为经销商和加工企业优先收购的依据,并逐步做到优质优价;三是优先享受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依据(如农业保险补贴,渔用机械补贴、良种补贴等)。
三、试行范围
自愿试行“准出”制度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国有、集体或合作社水产养殖场。
四、工作步骤
1、6月18日对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区渔政站具体实施人员进行培训。
2、6月25-30日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负责人进行培训。
3、7月启动“准出”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市养殖水产品的“准出”试行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切实列入工作日程,并以落实市委“四个确保”为契机,做好本地区食用养殖水产品试行“准出”制度的推进工作。场
2、加大宣传。要对本辖区内的标准化水产养殖进行“准出”制度的宣传,使其了解“准出”的含义,知晓实施“准出”的重要性,并促进其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养殖场管理制度。
3、组织实施。要确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准出”制度的工作人员。人员要求:区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档案渔业和水质检验人员共2名和区渔政站负责水产品执法抽检人员共2名,并将人员名单于6月16日前报我办,做好相关的培训组织工作。
联系人:曹世娟 23113029
附件:上海市水产养殖场食用水产品“准出”试点工作流程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