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4-02-27 12:57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申领上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鱼类苗种生产:
    1、生产区域:周围无污染源,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2、生产规模:具备30亩以上的亲鱼培育池。
     3、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经选育符合种质标准。
    4、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5、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二、蟹苗生产:
    1、生产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海淡水水源充沛,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和《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标准,并建有完全的进排水系统。
    2、生产规模:仿生态土池育苗面积在30亩以上,工厂化育苗场育苗总水体达300m³ 以上。
    3、人员配备:育苗场必须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在长江水系捕捞的中华绒螯蟹。
    5、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6、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原种和亲本引进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三、蟹种生产:
    1、生产区域:须选择在周围无污染源、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进排水便利的区域。
    2、生产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
    3、蟹苗来源:蟹苗为持有《水产苗种许可证》的苗种场生产。
    4、生产标准:符合《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蟹种培育技术规范》要求(GB3130/T010-2000)。
    5、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本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四、虾苗生产:
    1、生产区域:海淡水水源充足,水质经本地渔业环境监测站检测,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和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标准,并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2、生产规模:工厂化育苗场育苗总水体应达到500m³ 以上。
    3、人员配备:育苗场必须配备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4、亲本来源: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在天然水域捕获的。不得从未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证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亲本或幼体。
     5、生产标准: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6、档案管理: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原种和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销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保留存档。
    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我办联系。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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