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1-02-13 13:36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浦东新区农发局,各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工商集团:
       “上海市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已经上海市第三届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

(试  行)

    为提高我市特种水产良种生产水平,确保特种水产养殖生产稳定、有序、持续发展,并使特种水产良种场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逐步实现特种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及标准化,参照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2]农(渔)字第六号)和《主要养殖鱼种原种、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范》([1992]农(渔养)字第216号)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罗氏沼虾、中华绒鳌蟹、加州鲈鱼、罗非鱼、鳜鱼、斑点叉尾鮰等鱼、虾、蟹苗种生产的水产良种场。
    第二条  上海市市级特种水产良种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源充沛(从事罗氏沼虾、中华绒鳌蟹种苗生产的良种场需具备良好的海水水源或完善的人工海水调配技术),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抗洪、防涝、抗旱、防台等基础设施完备。
    二、地理环境适宜,场址外观形象整洁美观,周围无有毒、有害污染源,就近应具一定面积相应品种养殖生产的辐射面,交通运输方便,通讯设施齐全。
    三、建有完善的进排水系统,进排水口分流;排灌机电设备齐全、能源充足,能保证苗种生产及亲本养殖的需要。
    四、亲本保种及苗种生产设备齐全,包括产卵和孵化设备,发苗场地及各种网具等;罗氏沼虾、中华绒鳌蟹、罗非鱼良种场需同时配套具有完善供热、供气、供水系统的工厂化越冬、育苗设施;鳜鱼、加州鲈良种场需配套与苗种生产规模相对应的饵料鱼生产基地;罗氏沼虾良种场的苗种生产能力为体长1厘米仔虾 8000万尾以上(育苗水体 3000立方米)、中华绒鳌蟹良种场的生产能力为大眼幼体200公斤以上(育苗水体2000立方米)、加州鲈、鳜鱼、斑点叉尾鮰良种场的年生产能力为夏花鱼种 50万尾、 罗非鱼良种场的生产能力为夏花鱼种100万尾;各良种场应具有与苗种生产规模相匹配的亲本培育基地,池塘整齐联片,功能结构比例合理,
    五、建有较完整的实验室,具备水质分析和鱼类生理、病理常规检测的相关仪器设备,专人负责分析、检测。
    六、建有技术档案资料室,专人负责记录良种引种、保种、提纯复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参数。
    七、生产用亲本良种化程度较高,符合上海市部分水产养殖经济动物良种形态特征表要求。有完善的良种选育体系,建立健全的亲本更换制度,定期从国家级原、良种场引进后备亲本,个别品种确有困难,也应坚持异地选育。
    八、职工技术素质较高,各良种场应有中级以上水产专业技术人员两名以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熟练技术工人不低于职工总数的40%。
    九、有县(区)级以上水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为技术依托。
    十、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坚持以渔为主,综合经营方针,经济效益较好,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各生产业务岗位有明确的责任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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