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集团、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本市水产原良种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我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并经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五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8年10月15日我办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沪水产办[1998]044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水产动物原良种场建设及养殖生产的全过程。
2 规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
《淡水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农业部渔业局)
《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农业部渔业局)
3 规范的解释与监督
本规范是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生产管理的准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4 建设
4.1 场地:有固定的生产场地,符合区域发展规划,达到当地抗洪、防涝的相关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
4.2 规模:室外生产为主的占地面积在200亩以上,室内为主的生产设施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4.3 水源:取水口上游1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沛,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合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
4.4 设施
4.4.1 池塘: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物学特性及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的数量、面积,且布局合理。需特殊条件的养殖种类,应具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4.4.2 湿地:建造用于净化育苗、养殖水体的人工湿地,面积不小于养殖水面的10%。
4.4.3 进、排水:构建与池塘相配套的进、排水系统,进水口位于排水口上游,远离排水口,并设有防逃和避免其它种类混入的隔离设施。养殖水经人工湿地处理,达标排放。
4.4.4 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运输、增氧、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
4.4.5 管理用房:包括场长、财务、档案等管理用房。
4.4.6 仓库:包括配有存放饲料、渔机具和药品的专用仓库。
4.4.7 实验室:具备可进行常规养殖水质分析和鱼病检测的实验室。
4.4.8 管理服务用地面积为育苗场总面积的4%。
5 管理
5.1 人员
5.1.1 场长或技术副场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场长须从事人工繁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技术副场长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
5.1.2 技术人员中包括质量检验、选育种、实验操作、档案管理及生产记录的专职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占全场的25%以上。
5.1.3 技术操作工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农业部有关要求,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的50%以上。
5.2 生产
5.2.1 原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管理。应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和年度生产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2.2 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原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5.2.3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
5.2.4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引种、引进种的培育、繁殖、苗种培育、后备亲本培育和使用催产药物等记录。
5.3 质量
5.3.1 要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5.3.2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渔业执法部门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3.3 原良种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正确。对售出原良种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
5.4 档案
5.4.1 归档内容包括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销售档案等五大类,要有数据资料、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内容。
5.4.2 将原始数据和记录收集、整理等工作列入全场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5.4.3 建立文书处理、立卷归档、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4.4 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档案。
5.4.5 档案管理工作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5.5 设备设施
5.5.1 在每年的生产闲季对产卵、孵化、育苗、沟渠、机口、闸口、隔离等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并开展池塘清淤和坡埂修整工作。
5.5.2 维护好人工湿地的水生植物生长,控制好合理的密度,确保水处理的效果。
5.5.3 维护好增氧机、水泵和照明电器等机电设备及配电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做到安全用电。
5.6 场内环境
保持道路完好、绿化整齐以及标志牌、宣传栏、建筑物等的整洁。
6 申请与审核
6.1申请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6.2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3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按照“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程序”进行审核。
7 复审
以培育水生脊椎动物为主的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复审年限为4年,以培育水生无脊椎动物为主的资质复审年限为2年。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按照“上海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程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
8 附则
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1998年10月15日上海市水产办发布的《上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建设规范(试行)》(沪水产办[1998]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