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的意见
为了确保长江口航道畅通和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长江口、沿海水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2013年鳗苗捕捞整治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紧密配合,基本实现了“确保航道畅通、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综合管理目标,鳗苗捕捞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违规捕捞、局部影响航道等状况仍然存在。为此,本市各有关部门和沿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巩固多年来鳗苗捕捞整治取得的成果,确保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控制捕捞强度,严格许可制度
(一)本市对鳗苗捕捞水域继续实行划区管理。其中,一类管理区严禁捕捞,二类管理区限额捕捞。
一类管理区水域范围为:浏河口与崇明县施翘河联线以东水域;崇明县四滧港向南与长兴岛北岸联线以西、横沙岛北端向西与长兴岛北岸联线以南水域;横沙井筒灯桩与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向北平移200米以南水域;浦东新区潘洪岸标与南支灯浮及长江口灯船联线以北水域。
一类管理区不包括崇明、长兴、横沙三岛、浦东新区五好沟以南及宝山区石洞口轮渡码头向上500米处至浏河口向外沿岸3米等深线以内的水域。但是,这些水域仅限于安排当地渔民从事定置网生产,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该水域生产。
二类管理区水域范围为:除一类管理区以外的水域。有关禁捕水域范围及其注意事项,由渔政、海事、公安部门予以公告。
浦东新区南汇东滩促淤工程相关水域内的鳗苗捕捞事宜,由市农委、浦东新区农委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另行采取管理措施。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对本市沿江、沿海重点工程水域,要落实专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鳗苗捕捞实行许可制度,限额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2013年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总数不超过1800张,其中定置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700张,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船挑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00张,每证两顶网。
各区县应将鳗苗作业渔船、申请人身份、捕捞作业四至位置等信息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时,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任何单位不得向无证人员征收与鳗苗捕捞有关的费用。
2013年,鳗苗捕捞期限为:启东嘴与南汇嘴连线(长江禁渔期渔政管理线)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为2013年1月15日至3月25日止;其他水域为2013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辖区鳗苗捕捞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组建综合治理机构,制订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同时,要与沿江单位(含非区县属单位)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沿江陆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季节性作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相关船舶和人员状况应加强监管,督促其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通讯和救生设施设备,切实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沿岸搭建供捕苗者居住的棚舍或者为无证捕苗提供生产便利。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法整治沿江岸违章搭建的棚舍和无证外来船只、外来人员停留窝点,收缴非法捕苗的船只、渔具。对破坏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应依法查处。
(四)海事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的监管,依法清除影响航运安全的渔具,确保航道畅通,依法整顿摩托艇非法出海的行为;渔政部门要维护好渔场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捕捞行为,配合海事部门清除航道内的渔具;渔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水务部门要加强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确保防汛安全。
(五)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支持海事、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的执法工作,开展水上联合执法。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部门要认真依照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对“三无”船只依法处理,防止回潮。
(七)财政部门要继续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渔政渔港监督、海事、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政策宣传。同时,要及时通报鳗苗生产和整治情况,使公众准确了解。要组织执法人员在2013年1月初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对违规行为的清理,做到水、陆配合,同时进行,不能让违规者形成规模。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联合整治行动。
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