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5〕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责,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2015年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期,市、区县两级农业部门一手抓监管职责调整,一手抓屠宰行业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开局总体良好。但当前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复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与产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屠宰企业“小、散、乱、差”并存,生猪屠宰行业产能总体过剩,收费代宰现象普遍,屠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在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当前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要抓紧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尽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积极推。要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与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要尽快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清晰、协调配合有力,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能力,依法及时处置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各项管理工作
(一)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各区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审核清理工作,要在屠宰设施、防疫条件、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不断巩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全市畜禽屠宰、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改进设施设备,确保生猪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有效开展。对经过清理整顿,仍不达标的生猪屠宰企业,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取消定点资格。
(二)认真开展“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监测。各区县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畜禽进厂(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屠宰企业要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行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认真做好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违禁药物的自检工作。生猪群体抽样覆盖面达到100%,每批次抽样比例不少于5%(同批次生猪50头以下的至少检测2头),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养殖场(户),且每个养殖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采用酶联免疫试剂盒或者胶体金试纸条方法检测。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按照农业部《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开展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违禁药物的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样要求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的抽检比例不少于1头,50头以上的抽检比例不少于3%。屠宰企业自检为阳性的生猪,同一批次生猪不得屠宰,要向驻场的官方兽医报告,由官方兽医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对阳性批次生猪实施监督抽检,送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诊检测。对于确诊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阳性生猪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溯源调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三)强化屠宰环节检验检疫监管。要强化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畜禽进厂、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要创新畜禽屠宰检疫监管模式,加快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并轨制度,积极探索以“企业自配专职兽医实施检验检疫和驻场官方兽医实施监督”相结合的检疫监管新模式,确保屠宰检疫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严格落实猪内脏包装销售措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市食安办有关通知要求,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肝、肾等内脏进行包装后方可出厂(场)。各区县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尽快完善猪肝、肾等内脏包装车间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猪内脏包装后出场销售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猪内脏包装销售措施。对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或未经包装的猪内脏等,要严格禁止出厂销售,并督促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各区县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深入组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实的典型案件。要依靠乡镇政府,组织基层畜牧兽医站,加大对省区和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的集中排查和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六)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统计。各区县要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要严格落实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监督指导屠宰企业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2015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农医发〔2014〕15号)要求,认真做好“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 (网址:http://111.205.51.26:8080)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及时按要求完成日报、周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切实发挥好统计监测在畜禽生产和流通、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纳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平台电子化管理,指导屠宰企业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确保数据准确详实,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
三、统筹协调,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一)理清屠宰行业发展总体思路。各区县要按照“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 统筹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的规划布局,要结合本市实际,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清理 “小、散、乱、差”的屠宰企业,稳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同时,要加强对其它畜禽屠宰企业设置情况开展调研,按照《本市商品羊实施定点屠宰的工作意见》,推进规划建设商品羊屠宰点;要引导推进家禽屠宰企业升级,为冷鲜禽类推广提供基础保障。
(二)完善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措施。各区县要根据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任务繁重的实际,配备充足的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力量。要把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相应的工作条件。要着力解决在设施设备、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主动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要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畜禽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培训,提高畜禽屠宰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三)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畜禽屠宰行业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传递畜禽屠宰监管“正能量”。要切实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舆情应对能力,加大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妥善
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