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产生日期:2009-04-30 07:39      来源: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日,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在一些国家快速蔓延,已有多个国家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目前我国尚未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也未在猪体内监测到类似病毒,但不排除疫情传入我国的可能。针对当前该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市委市政府、市农委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猪流感防控工作,成立了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根据4月30日全国畜牧兽医系统防控人感染猪流感工作视频会议和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农委[2009]94号)文件精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把猪流感防控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传入和发生。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生猪饲养场(户)的防疫监督检查

    1、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积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相关防疫管理措施,指导做好免疫、消毒、隔离、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各项防疫工作;敦促生猪养殖场(户)规范做好免疫、用药、消毒、调运、病死猪处理等养殖档案;当前特别要加强生猪养殖场(户)的防疫及消毒工作,强化生猪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意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和生猪的进出。

    2、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病死猪的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按要求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消除病死猪的疫病传播风险。

    3、加强对各生猪养殖场(户)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指导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猪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强化检疫监管,严密监控生猪疫情

    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产地检疫规范实施检疫,切实做好踏棚检疫工作,按规范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实验室诊断。检疫合格的要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后出具消毒证明。

    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按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实施检疫,特别要加强宰前巡棚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实验室诊断。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场地、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载前后的消毒工作。

    三、市境道口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消毒工作

    结合本市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要求,加强对检疫证明的识别与处理;对进沪的生猪加强临床感官检查,生猪产品则增加开箱抽检的数量;强化对道口收缴的途亡猪只消毒与处置,及时联系区县所使用专用车统一回收作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肉类批发市场、活鸡交易市场、冷库、卖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凭证入场、查证验物和台帐登记制度,监督做好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活鸡交易市场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日常清洗、定期休市制度,专人负责病死禽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要根据农业部等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正确做好有关猪流感防控的舆论宣传。关注市场猪肉消费等有关情况。要掌握、分析猪流感疫情动向,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外疫传入。

    五、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完善防控猪流感疫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程序,做好应急人员的培训及应急物资的储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以确保一旦突发疫情,能够快速、有效、有序的处置。

    在做好防控猪流感工作的同时,也要统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切实抓好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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