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若干意见

产生日期:2004-06-23 07:32      来源: 亭林镇农技站

各区(县)农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发展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农民自愿组织相结合,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市场化经营体系和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以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形成主导产业;有利于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标准化、市场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最终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1、坚持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流转选择权、收益获得权、法定处置权,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等要素的联合,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3、坚持对内服务、对外开拓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积极开拓经营业务,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多种信息,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4、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优势主导产业(产品)为纽带,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农民的要求出发,成熟一个办一个,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政府必须积极引导,加强指导,大胆探索,逐步完善,使之健康发展。
    1、要明确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供销社,科技推广机构及科技人员等均可发起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不同产业情况,确定发起人和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二是有共同的专业生产合作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三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四是有一定的资金、土地、技术、设备等经营要素。发起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入股,成员可入股也可不入股,但必须与专业合作社建立契约关系,履行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以自己的产品承担合作组织市场风险,实现劳动与资本的双重联合。
    2、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投资形式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在具体形式上,可以是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也可以是中介服务型;在具体组成对象上,可以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基地+农户、供销社+农户,也可以是科技推广机构+农户、服务组织+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发展,以充分体现其市场主体的特征。
    3、规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投资者和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帮助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并逐步规范完善,努力实现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和服务制度的创新。
    4、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应按照《公司法》按有限责任公司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可登记为“上海+品牌名+产品名+合作社+有限公司”。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出资建立的经济组织,原始出资额有限,但也不能规模太小,其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积极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支持保护政策。按照“分级管理、差别政策”的原则,重点扶持示范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兴农、星火计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并向优势农业地区倾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从2004年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农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按照不同情况,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补充保险由专业合作社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应专业合作社的新险种,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科技和人才支持。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带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职农业科技人员,受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科研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
    4、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规划、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农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抓好全市及行业的推进工作规划、试点典型和相关政策协调,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对面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规划、监测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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