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产生日期:2013-01-28 03:25      来源: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为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近日,闵行区制定出台了具体工作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新形势下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构。参照市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建立了区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农业、法制、人口计生、建设交通、监察(纠风)、民政、财政、审计、教育、规土、房管、水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各镇相应成立本级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涉农收费审核制度。区、镇两级涉农收费的政策,须经相应的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审核把关;村级收费须向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并报区备案;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网上“公示制”,提高收费透明度。二是建立涉农负担自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每年年中开展一次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解决有关农民负担问题。区、镇的自查结果应分别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三是建立负担监测举报制度。按照市有关要求,区、镇分别建立覆盖行政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农负担监测制度,充分发挥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农民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涉农负担查处制度。对违规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标准、操纵市场价格及违规使用农民劳务等涉农违规违纪行为,联席会议将反馈相关执法执纪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完善涉农政策。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增强政策实施的公平性和实效性,并注重加强政策落实监管、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确保涉农各项补贴、补偿和农民应分配收益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准确界定村级公共管理服务范畴,严禁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支出转由集体资金承担;要加大对经济相对困难村级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保障村级组织基本公共管理服务经费的长效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纠正违规行为。严禁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以达标升级、奖评、捐助、慰问等名目,违规向村级组织收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按需公费订阅报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的监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五、加强监督检查。区、镇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坚持日常监管和定期自查相结合,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对发现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集资摊派、哄抬农资价格、违规使用强农惠农资金等问题,及时跟踪督办,限期纠正,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经济相对困难村公共管理服务经费到位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强农惠农富农财政补贴补偿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组织运转费用等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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