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产生日期:2011-07-08 02:2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市委农办、市农委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近日,闵行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建立闵行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区农委、集资委、监察、编办、工商、税务、民政、规划和土地、审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三资”管理工作。区农经职能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分工合作。各镇(含街道、工业区)要按照逐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可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二是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业务收支活动必须使用规范票据,统一使用全市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建立健全内部结算凭证的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三是资产台账管理制度。结合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系统,全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资产台账登记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实行动态管理。四是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要积极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并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镇(含街道和工业区)主管部门备案。五是收益分配制度。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未实行改革的,在确保必要的集体积累和集体福利以及公益事业经费后,其余部分要按集体经济内部收益分配规定进行量化设置,用于提高农民社会保障和当年农民的现金分配。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指标流转取得的收益分配按照沪府办发〔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是加大改革力度。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工作步骤,采取多种形式,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二是把握关键环节。做好清产核资、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股权设置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在股权设置中,为增加经营管理层责任意识,一般可设立岗位股,具体操作因村制宜。岗位以现金出资购买,在岗持股,离岗退股。退股时,按原入股价计退。三是开展成员界定和以农龄为基础的统计核实工作。对暂时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2011年,全区50%以上的村开展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2012年全面完成。四是试点推进镇级产权制度改革,将可量化的镇级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