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产生日期:2010-11-25 06:3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一、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通知明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革的理念、创新的举措、科学的手段,把监管内容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深化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把监管手段从农村财务监管网络提升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坚持镇、村“三资”管理一同加强,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一同落实,群众参与和公开形式一同深化,监管网络化和管理规范化一同提升,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工作目标: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三资”管理制度,建设“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健全“三资”管理监督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化、制度规范化、管理信息化、监督多元化、产权明晰化”的目标。

    三、通知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一是健全组织体系。区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农委、国资(集资办)、监察、编办、工商、税务、民政、规土、审计等部门召开会议,分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研究部署“三资”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区县农委所属的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工作。乡镇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工作。村可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行使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责。二是规范管理制度。重点健全民主管理、台账登记、公开招投标、票据管理、合同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三是建设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管理平台建设,力争再用两年左右时间,实行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联网,实现对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强化审核监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事项,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前,须事先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事项开展轮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强化部门监督,各级监察、农业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五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十二五”期间,符合改制条件的村,5年内基本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成员界定和以农龄为基础的统计核实公示等工作,并从2011年起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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