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0-05-14 16:4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近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上海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工作要点》明确,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落实“指导督促建立经济相对薄弱地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合理增长机制。”为此,年初我处召集市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进行了专题研究,大家认为近10年来本市及各涉农区都出台了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的政策文件,并不断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的财政投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总体情况较好。

但是,一方面,201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等明确提出了“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的新要求;另一方面,本市近年来推行“村经分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研究制定全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政策。

为健全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础,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形势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情况,明确了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坚持财政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坚持规范合理三项工作原则,对如何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进行概括,从而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三、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共提出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责任。其中,区和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投入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支持、引导区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是界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对运转经费保障范围,特别是村级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经费进行界定,同时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并探索对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实行人员额度管理,以及形成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支付内容的项目清单。

三是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各区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保障标准,并建立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即工作报酬足额保障,合理确定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的保障标准,并保持正常增长。

四是完善村级自我积累和保障制度。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鼓励探索农村社会治理多方参与和投入机制,引导和动员村民、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力量参与村级公共服务。

五是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村级组织应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有效实施,《指导意见》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快组织推进。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操作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合理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强化考核管理。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纳入本市乡村振兴考核,同时,各区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调研和检查。区、乡镇(街道)要加强经费资金安排、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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