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为健全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力度,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基础,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合理增长机制,促进村级组织高效有序运转,不断提升村级组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财政为主。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同时,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标准和调整机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任务合理确定。三是坚持规范合理。村级组织应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并节约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公开透明、高效合理使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区和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投入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市级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支持、引导区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村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减少和规范台账资料,明确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和印章适用范围清单。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

(二)界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基本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村级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服务群众经费主要指村级组织用于村内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卫生防疫、公共设施管理维护、自治项目经费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范围,并探索对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实行人员额度管理,以及形成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支付内容的项目清单。

(三)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各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确定本辖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区、乡镇(街道)财政要足额保障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基本报酬。区、乡镇(街道)财政对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的保障标准,要综合考虑行政村人口、土地、队(组)数、集体经济组织自有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正常增长。

(四)完善村级自我积累和保障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探索农村社会治理多方参与和投入机制,引导和动员村民、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力量参与村级公共服务。

(五)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预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村级组织应认真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对于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基本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应分类编制预算明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预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组织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操作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合理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

(二)强化考核管理。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纳入本市乡村振兴考核,确保各区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区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调研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保障村级组织有序运转。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资金安排、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各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村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及时将明细账目、凭证(发票)等向全体村民公布,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本意见有效期5年,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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