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监管官员为获罪芽农喊冤
产生日期:2014-12-25 02:37 来源: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陈兴王发自陕西汉中
“毒豆芽”是否有毒,现在不仅关系到芽农的清白,也直接影响到监管者的命运。
2013年至今,陕西省汉中市因“毒豆芽”被判刑的芽农多达60余人。而仅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事实上,这些数字仍在继续攀升。
12月19日,陕西多名质监系统官员向早报记者证实,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此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监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直接后果是,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今年11月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一般远远低于这个标准。
“毒豆芽”让原本属猫鼠关系的监管者和芽农站在了同一战线,成为了“命运共同体”。
专项行动
2013年1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
“当时没有找到很好的线索”,陕西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胥超称,不过很快发现汉台区正在办理的“毒豆芽”案,“挺不错”。于是,宁强质监部门配合当地警方对辖区内的豆芽生产户开始进行检查。一名汉中质监系统官员表示,“当时我们觉得豆芽生产户都是‘黑作坊’,难管理,就把这个线索报了上去”。
据当地媒体《华商报》报道,2013年7月15至17日,汉中市汉台区、西乡县、宁强县警方展开专项突击检查,共端掉20家“毒豆芽”作坊,抓获23名嫌疑人。
另据《陕西日报》2014年2月15日报道,2013年以来,汉中市在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整治豆芽生产销售行业,全市共清查331家豆芽加工作坊,收缴“毒豆芽”130余吨,刑拘75人,72人被依法起诉。
扫“毒”风暴很快波及监管者。
《华商报》报道称,2014年9月,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局长邱某、副局长苗某、食品生产监管股股长马某等三人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汉台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原因则是不认真履行豆芽监管职责,致使大量“毒豆芽”流入市场。
作为宁强县质监局纪检组长的胥超亦被调查。2014年12月1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胥超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胥超看来,芽农是被“冤枉的”,“毒豆芽”案件存在瑕疵。
审判监管者
12月19日上午9时,陕西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汉台分局副局长苗贵喜坐在了汉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于今年10月因涉嫌食品监督渎职罪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100余万斤“毒豆芽”流向市场,对群众健康造成了“较大隐患”。
公诉方指控,2011年5月4日,汉台分局下发通知,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豆制品和豆芽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和滥用非食用物质加工豆制品和豆芽的作坊。2011年5月16日,汉中广播电视报刊发了“汉中豆芽还敢吃吗?”的报道后,汉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定汉中市质监局对豆芽生产进行监管。但苗贵喜在监管中,未进行抽样、查封、处罚存在问题的豆芽生产户及豆芽。
公诉方还提供了莲花村已被判刑的20名芽农的书证,指出质监部门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仅在2011年对豆芽生产户进行过为数不多的几次检查后,未对莲花村芽农进行过检查、查封、处罚工作。
苗贵喜在庭上称,因为对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尚没有标准,无法判定豆芽“合格与不合格”,所以当时无法对芽农作出处罚。
12月19日,陕西多名在接受调查或已经被判刑的官员向早报记者证实,陕西全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毒豆芽”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神秘“毒物”
办理“毒豆芽”案,一份公告不得不提。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下称“第156号公告”)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也禁止使用。
胥超告诉早报记者,检方所指控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依据包括:一是根据第156号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添加剂。二是依据已经判决生效的“毒豆芽”案件,作为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证据。
胥超称,检方的另一根据是2014年10月15日,陕西省高院和高检印发的《办理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但让他不解的是,检方在庭审时出具了该份纪要作为依据,但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除了对涉案的“毒豆芽”数量提出质疑外,胥超及其辩护人认为,第156号公告只是要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6-苄基腺嘌呤,并未指出该物质是有毒有害的,生产出来的豆芽目前也无法证实是有毒有害食品;另外,豆芽的归属性质上,应该属于芽苗类蔬菜的农产品,而不属于加工食品,以加工食品的标准来衡量农产品,本身就是错误的。
在诸多“毒豆芽”的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早报记者9月27日曾刊发报道,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
9月9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协会秘书长吴月芳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写信,为上述两种物质“正名”。
吴月芳指出,监管的脱节导致6-苄基腺膘呤等化学物被污名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到底有毒吗?
尽管6-苄基腺嘌呤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被认为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在多位受访的农药毒理学专家看来,它的低毒、安全性似乎没有太大争议。
此前,南京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教授汪良驹告诉早报记者,6-苄基腺嘌呤的作用在于抑制根的生长,让下胚轴长得更长,地上部分长得多又比较嫩,营养价值更高。
前述汉中公安部门办案民警向早报记者透露,当初在办理“毒豆芽”案件时,汉中检察机关一直在向公安机关索要有关6-苄基腺嘌呤及“毒豆芽”的毒理报告,但因检测机构不予做出判定,相关依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迟迟未能提供。“但不知为何,后来检察机关不要了。”该办案民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