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第19号令)以及《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沪农委[2004]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市农委监察室是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条  市农委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情况;
    (二)受理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情况;
    (三)公众投诉举报的整改情况;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农委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建立每日书面记录制度。
    第五条  市农委监察室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情况统计制度;
    监察室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监察室。
    第六条  市农委监察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构成违纪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农委监察室定期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公布。
    第八条  市农委监察室每年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2004年6月7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