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82号)的要求,结合《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的实施情况,在广泛听取各区县农委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2月8日
上海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为主。为切实加强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提升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82号)有关经济作物“二个稳定、一个引导、一个主导”的精神,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推进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作物(油菜、蔬菜等除外)等产业发展,提升本市经济作物等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农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突出主导产品、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二)已建经济作物生产基地优先安排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改造和提升基础设施等;新建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原则上不应与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等项目范围重复。
(三)各区县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要发挥集聚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促进产业链向二、三产业延伸。
第四条 扶持重点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财政资金重点扶持能有效提高经济作物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设备仪器配备。
第五条 主要建设内容
(一)道路、沟渠、仓库、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必要的温室大棚、喷滴灌设备、植保机具、遮阳网、配套的输变电设施等生产设施和装备;
(三)冷藏、保鲜、精选、包装、必要的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等加工设施和装备;
(四)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培训、示范、推广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 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是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
第七条 市农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市财政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筹集采取政府投入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套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市财政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根据不同区县财力状况,财政资金实行差别政策。其中,闵行、宝山二区由市财政承担35%,区财政承担65%;嘉定、松江、青浦三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奉贤、金山二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浦东新区由整合资金安排;市有关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市财政补贴。
第十条 项目批复后,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预拨市级财政资金80%至各区县财政局,其余财政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和专账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区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在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
(二)申报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项目需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特点,资源优势明显;生产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食用菌和花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三)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与农民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或示范带动作用。
(四)需要连续扶持的项目,区县农委或市有关单位必须将扶持理由、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市场前景分析等材料书面上报市农委。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委每年年初下发下一年度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申报指南。
(二)区县农委、财政局或市有关单位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研报告一式五份上报市农委。
(三)市级立项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评审。对虚报材料的,实行一票否决。市农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由市农委告知区县农委或市有关单位。
(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区县农委、财政局或市有关单位对修改后的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一式两份)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批复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单位概况,选址,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建设基地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
(三)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所需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出具承诺书;
(四)土地流转合同、区县规土部门出具的允许土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五)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等;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组织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批复计划。未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或区县农委、财政局核准同意,方能实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
(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项目建设单位变更;
(三)资金或工程量调整超过10%;
(四)项目主体投资内容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市农委和市财政下达批文之日起的二年。如需延期,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土建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完成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资金审计和工程审价,项目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市、区(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政性资产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设施的维护与保管,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向区县农委、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竣工总结报告
(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土建项目招投标中标文件复印件或相关项目实施手续
(四)土建项目建设合同或采购合同
(五)土建项目建设的监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六)土建项目竣工后的监理报告复印件
(七)项目竣工后的审价报告复印件
(八)项目竣工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如:项目实施单位关于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和同意批复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区县农委、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区县农委、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区县农委、财政局以文件的形式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完成,并上报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完成区县验收的竣工项目进行市级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如存在项目建设严重滞后,或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中暂停相关区县或市有关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经查明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自本办法施行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可研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