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上海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重点问题农产品攻坚治理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扎实开展2025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严格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效保障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选取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某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0月30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某合作社检查中发现,某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合作社销售的草头、鸡毛菜、茼蒿和米苋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二、蒋某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5年2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蒋某经营的农产品收购点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蒋某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蒋某收购的芥蓝、广东菜心仍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5年4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某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韭菜开展监督抽检。4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韭菜样品中检出嘧菌酯1.76mg/kg,高于国家标准规定最大残留限量1mg/kg,判定为不合格,同日,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本案立案查处。5月8日,该合作社申请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复检韭菜嘧菌酯1.57mg/kg,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地块韭菜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农药,且未登记到农事操作档案。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李某销售的鳊鱼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5年9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养殖户李某生产销售的鳊鱼开展监督抽检,按市场价支付购买样品费。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李某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鳊鱼1#样品恩诺沙星791μg/kg,鳊鱼5#样品恩诺沙星643μg/kg,高于国家标准规定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并暂停涉案池塘经营销售活动。经查,涉案池塘对外开展垂钓,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沈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5年7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沈某生产销售的米苋开展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检出农药乙基多杀菌素23.5mg/kg。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在沈某投入品存放点发现乙基多杀菌素25%水分散粒剂1袋,使用范围:水稻、黄瓜、豇豆、玉米,当事人承认将该农药施用于米苋,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同条例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