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典型案例

产生日期:2022-01-13 13:3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陈连荣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1年9月17日,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至当事人陈连荣处对其生产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种植的青菜(样品编号MH2109-04,地块1号棚)检出啶虫脒(限量值1 mg/kg,检测值3.31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9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闵行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结果送达确认书》和检测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不合格样品青菜系与北面刀豆一起种植在1号棚中,约占0.1亩,当事人担心虫害危及刀豆,遂于8月在青菜上了农药啶虫·哒螨灵,致使该批青菜检测结果不合格。农药啶虫·哒螨灵标签标注适用作物为甘蓝,不应适用于青菜上,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500元。当事人于12月1日向银行解缴了罚没款共计532元,行政处罚履行完毕,该案结案。

二、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上海宝丰园粮食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

2021年5月18日,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宝丰园粮食专业合作社养殖的小龙虾(学名克氏原螯虾)进行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但申辩未使用过此类兽药,其曾于别处采购过小龙虾用于销售。6月3日,区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小龙虾。6月4日,区农委分别对当事人塘内及采购的小龙虾进行抽样检测,报告均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硝基呋喃类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地产农产品和农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20〕177号)的规定,区农委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经审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予以退回。

6月16日,区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小龙虾,对违法销售的小龙虾和塘内小龙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结案。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上海鸿宇蔬菜园艺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6月17日,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川沙新镇七灶村2队,对上海鸿宇蔬菜园艺场种植的正在上市的韭菜开展监督抽检。检检测,该批次韭菜腐霉利残留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为不合格农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韭菜16千克,销售单价为2.6元/千克,共计41.6元,执法人员于采样当日支付涉案韭菜样品买样费6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47.6元。由于涉案韭菜已销售至配送中心数日,已无法追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四、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查处:松江区叶榭镇上海龙胜蔬菜专业合作社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1年9月23日,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上海龙胜蔬菜专业合作社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案依法进行处理。

2021年7月20日,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结合监督抽查反馈的结果对上海龙胜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不完整,未如实做好农药使用记录,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该合作社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十五天内进行整改。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对,仍有部分生产记录不完整,逾期未进行改正,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仍未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对农事操作记录进行截屏取证,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当事人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11月5日,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1年9月7日,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芥兰进行监督抽样,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出值0.471 mg/kg、茚虫威检出值13.5 mg/kg,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限量值≤0.05mg/kg、茚虫威限量值≤2 mg/kg技术要求的规定。

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鉴于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芥兰农残超标倍数较高,且有9种农残检出项,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10月27日,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就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作出行刑衔接移交青浦公安分局的决定。10月28日经与公安局青浦分局联系,未达到入刑标准,不予接收。11月5日,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依法对上海金瓶蔬果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

六、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田志财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奉贤区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奉农委〔2021〕3号)的要求,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18在田志财处对其种植并上市销售的豇豆、芹菜进行抽样检测。同年7月5日,根据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后并出具芹菜的《检验检测报告》(№:SHH033931):“该批(次)产品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9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的检测结论,执法人员对田志财开展使用农药突击检查。现场虽未见含有毒死蜱成分农药,但根据田志财提出的复检申请对其留样的芹菜样本进行二次检测后,初次检验检测和复检检测结论一致,都为毒死蜱超出药物残留标准,为不合格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可知,涉案农药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使用,属于蔬菜上禁用农药。田志财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责令田志财改正上述行为的同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农业行政处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奉贤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南路分公司经销的“四季农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上述韭菜时未取得该韭菜批次的正规检验检测报告。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四季农庄”韭菜生产商的农残超标行为抄告了相关的市场监管局。

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小言鲜肉摊”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1月初,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叶榭镇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小言鲜肉摊”,其经营的牛内脏系列产品中可能添加了甲醛。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该摊位突击开展错时检查,现场查见桶装无色不明液体及水发牛肚、牛百叶等约1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相关牛内脏产品抽样加急检验,结果显示含有甲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松江公安分局处理。

九、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9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含禁用农兽药牛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平台APP上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6月22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上海象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曲阳路分公司在APP平台上销售牛蛙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APP平台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1.53μg/kg。“呋喃西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明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兽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线索抄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