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3-07-30 13:5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沪府办〈2003〉10号)精神,制定了《〈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沪府办[2003]1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疫情的确认
按照《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进行疫情的确认。
  (一)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需由不少于两名上海市禽流感诊断专家组成员现场确认。
  (二)未经免疫的家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应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进一步复核,方可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的分离鉴定工作需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进行。病原学监测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诊断中心负责进行。
  (四)必要时也可邀请两个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家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专家现场诊断,以便确认是否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疫情的监测
  从2003年开始,农业部将禽流感监测列为强制监测。对全市种禽场和商品禽场每年进行三次禽流感监测工作。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负责我市祖代以上种禽场、原种禽场、禽类交易市场禽的血清学监测和父母代以上种禽场的病原学监测。
  各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父母代种禽场、商品禽场的血清学检测。
  检测试剂均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提供,并负责技术指导,统一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
  三、疫情的报告
  (一)疫情报告程序
  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区县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并进行初步临床诊断后,应立即向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和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派人前往疫点调查了解情况,现场诊断并采集相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或初步结果,报告疫情报告负责人。由疫情报告负责人负责将疫情上报上海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同时告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二)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
  (三)疫情报告负责部门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兽医疾病诊断中心    电话021-62693187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检科          电话021-62699458
疫情报告负责人:张苏华。委托人:刘佩红
  四、疫情的处置
  (一)市畜牧兽医站接到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在6小时内赶赴现场,先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等作出初步诊断,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确诊。必要时由市级专家到现场进行诊断确认。
  (二)上海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疫情等级,作出预案启动决定。
  (三)处理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风速和风向等气候因素、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封锁
  (1)发布封锁令
  一级重大疫情由国务院或授权农业部发布封锁令,二级重大疫情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三级重大疫情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区范围只涉及到一个区(县)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2)实施封锁
  封锁由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实施,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封锁的实施,交通、工商部门配合做好疫区内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疫点的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人或车辆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的交通出入口,应建立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3、扑杀病禽和同群禽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被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内所有的禽只进行扑杀处置的监督管理。
  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病死禽类尸体,应在市或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监督下,使用防漏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焚烧站是本市无害化处理的指定单位。
  地址:奉贤区庄行镇庄邬公路934号,电话:57465621或57466127。
  5  紧急免疫带的建立
  由区(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必须登记注册,建立禽流感免疫档案。
  由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6 、消毒
  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疫点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饲喂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时的监督检查。
  7、疫情监测
  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禽类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卫生部门对疫区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
  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市处置办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 16548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9、封锁令的解除
  在区(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待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还要对场内所有物品进行消毒。当最后一只(批)禽只扑杀后21天,疫区内没有出现新的疫情,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查合格后,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当地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10、处理记录
  对疫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市级每年储备数量
   1、疫苗
禽流感H5、H7亚型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各100万毫升。
  2、诊断试剂和采样器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各50瓶(2ml/瓶),H5、H7、H9分型抗原各500瓶(2ml/瓶)及标准血清各50瓶(2ml/瓶),除H5、H7、H9外的其他亚型分型抗原各50瓶(2ml/瓶)及标准血清各20瓶。一次性采血器15万支。
  3、消毒药品
  每年储备50万元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酸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消毒药品。
  4、常用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机10台、轻便消毒器10台、20升与50升的消毒容器各10台。

  5、防护用品
  一次性联体衣裤、手套、帽子和口罩1000套,防护服、防水鞋和安全风镜各50套。
  各区(县)根据区域内禽的饲养情况,进行物资贮备。
  (二)人员保障
  上海市禽流感诊断专家组人员:
  1、张苏华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站长、诊断中心主任、研究员
  电话:021-62688183   传真:021-62689094  
  手机:13701750210
  2、刘佩红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兽医疾病诊断中心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电话:021-62693187   传真:021-32160881  
  手机:13621645631
  3、孙泉云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兽医疾病诊断中心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电话:021-62693187   传真:021-32160881  
  手机:13601748091
  4、周锦萍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诊断中心病毒室主任、高级兽医师
  电话:021-62693187   传真:021-32160881  
  手机:13611605845
  5、朱璇  上海市防治牲畜W病办公室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电话:021-62948496  传真:021-62948489 
  手机:13601759364
  (三)技术保障
  上海市畜牧兽医站设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的禽流感诊断工作。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