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肉类检疫监督管理的通告
产生日期:1998-03-16 09:1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控制畜禽疫情,防止病害、不洁、不合格的肉类进入市场,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肉类产品运输检疫的管理
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境公路道口、铁路等的查证验物工作,外来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畜禽运输必须具有来自非疫区的有效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需进行屠宰的,必须到本市定点屠宰场加工;无证和证明无效的一律急宰无害处理。
(二)猪胴体在运输时应注意卫生,防止变质,胴体上盖有“讫”印章,凭有效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一律进入肉类批发市场交易。
(三)经营不带皮或蹄的猪胴体,必须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经销。
二、加强屠宰检疫管理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互相配对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
(二)定点屠宰场(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屠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工;
2、必须配备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经市有关部门核发“上岗证”的屠宰人员和“动物检疫资格证书”的检疫人员;
3、必须凭有效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或《畜禽产地检疫证证明》和《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收购畜禽,证明随货同行,一车一证,并逐步实行与定点饲养场挂钩;
4、收购、屠宰、加工的生猪必须做到日宰日清不留隔夜猪,每天清洗消毒;
5、检疫人员必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于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一畜一证;对于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规定无害处理或销毁;
6、发现畜禽一类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须当日上报,并采取扑杀措施,严防疫源扩散;
7、建立月报表制度。
三、加强肉类批发市场管理
(一)设立肉类批发市场,须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商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上海市肉类蛋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办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申领《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肉类批发业务,禁止未经许可设立肉类批发市场。
(二)准予经营的肉类批发市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
2、进入批发市场的猪胴体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胴体“验讫” 印章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小包装畜禽产品还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持有产地加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应封存,经采样检疫合格的方可经销,封存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
3、肉类产品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批发交易,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进行查证验物,换发本市统一检疫证明,一畜一证。
四、加强肉类零售市场管理
各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点、菜场的肉类卫生监督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肉类产品的农副产品市场及有租赁摊位的菜场(商场),必须配备经卫生、兽医部门考核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上市肉类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场(厂)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肉类批发市场,外省市肉类产品不得直接进入本市零售市场销售。
(三)肉类产品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和“验讫”印章入市,一畜一证,当日有效,并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查证验物,并收回检疫证明。
(五)无检疫证明、“验讫”印章的猪胴体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由集市举办者及时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加强肉类产品运输检疫的管理
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境公路道口、铁路等的查证验物工作,外来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畜禽运输必须具有来自非疫区的有效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需进行屠宰的,必须到本市定点屠宰场加工;无证和证明无效的一律急宰无害处理。
(二)猪胴体在运输时应注意卫生,防止变质,胴体上盖有“讫”印章,凭有效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一律进入肉类批发市场交易。
(三)经营不带皮或蹄的猪胴体,必须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经销。
二、加强屠宰检疫管理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互相配对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
(二)定点屠宰场(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屠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工;
2、必须配备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经市有关部门核发“上岗证”的屠宰人员和“动物检疫资格证书”的检疫人员;
3、必须凭有效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或《畜禽产地检疫证证明》和《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收购畜禽,证明随货同行,一车一证,并逐步实行与定点饲养场挂钩;
4、收购、屠宰、加工的生猪必须做到日宰日清不留隔夜猪,每天清洗消毒;
5、检疫人员必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于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一畜一证;对于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规定无害处理或销毁;
6、发现畜禽一类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须当日上报,并采取扑杀措施,严防疫源扩散;
7、建立月报表制度。
三、加强肉类批发市场管理
(一)设立肉类批发市场,须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商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上海市肉类蛋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肉类批发市场肉品检验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办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申领《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肉类批发业务,禁止未经许可设立肉类批发市场。
(二)准予经营的肉类批发市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
2、进入批发市场的猪胴体必须持有有效检疫证明、胴体“验讫” 印章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小包装畜禽产品还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持有产地加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应封存,经采样检疫合格的方可经销,封存期间的一切费用由货主承担;
3、肉类产品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批发交易,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进行查证验物,换发本市统一检疫证明,一畜一证。
四、加强肉类零售市场管理
各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交易点、菜场的肉类卫生监督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肉类产品的农副产品市场及有租赁摊位的菜场(商场),必须配备经卫生、兽医部门考核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上市肉类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场(厂)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肉类批发市场,外省市肉类产品不得直接进入本市零售市场销售。
(三)肉类产品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和“验讫”印章入市,一畜一证,当日有效,并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查证验物,并收回检疫证明。
(五)无检疫证明、“验讫”印章的猪胴体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由集市举办者及时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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