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中宣判六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 定罪从重
产生日期:2013-11-18 06:36 来源: 东方网
今天上午,自“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的首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在金山、普陀、青浦、奉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当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六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这六起案件或利用非食用牛羊油生产食用牛羊油,或将过期霉变的月饼馅料回炉生产新月饼予以销售,或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或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涉及的都是日常食品,社会危害严重;犯罪主体多为小作坊、小商店;而且个别企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告诉东方网记者,这批案件正是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据“三重一严”的原则审理。所谓“三重一严”,是指定罪从重、主刑从重、财产刑从重、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
据介绍,在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如国、髙兆刚、张如强、冯保中、耿志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案金额10万余元,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数量多达近7吨。若按金额定罪,只达一般量刑档次,判刑5年以下;而按数量定罪,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刑5年以上。在今天上午的审判中,奉贤区人民法院择重罪处罚,被告人最高获判六年有期徒刑。
东方网记者还从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从2011年至“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平均刑期为3.13年/人,最高刑9年;而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平均刑期已达5.63年/人,最高刑达到13年。
邹碧华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零容忍,依法严惩”的原则,加强司法指导,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