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进入征求阶段
产生日期:2012-12-28 01:58 来源: 东方网
根据意见,11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将列入“黑名单”,包括: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或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伪造或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食品产地、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等。
市食安办副主任顾振华介绍,列入本市“黑名单”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被吊销许可证照,清退出行业;本市管辖范围外的“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抽查,必要时对该企业甚至企业所在区域生产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禁止进入上海市场。所有“黑名单”企业将依照最高上限给予处罚,并“一票否决”这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各类评先评优、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资格。同时,“黑名单”企业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环评审核、经营准入、专利申请、信用评级等几十项程序上将处处“受阻”,而有关责任人在户籍管理、从业资格、公积金贷款、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将受到约束。
“黑名单”将实行“严进严出”。各监管部门将在信用档案中主动筛选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形成“黑名单”,记录进入名单的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各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将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每月1日,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上月审定的“黑名单”,并报市食安委备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当“黑名单”期限届满时,违法企业未再发生11种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酌情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