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产生日期:2011-04-07 00:58      来源: 东方网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3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以及部分管理制度等内容作了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调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分工。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上海市农村(郊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办法》明确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乡(镇)政府上移至区(县)层面,具体管理主体为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完善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村道管理是以往农村公路管理中的一个空白点。为此,《办法》对村道作了较为完整的规范:(1)村道规划方面,乡(镇)政府应当会同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村庄规划;(2)村道建设方面,村民委员会是编制村道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村道建设的主体;(3)村道养护方面,与乡道养护一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选定、落实养护单位,定期进行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以及确定大、中修工程项目等;(4)村道路政管理方面,《办法》结合《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土、爆破、设置障碍等十二类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对临时占道、埋设管线等五类行为,要求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从而切实保障村道的通行安全和使用寿命,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害。

同时,《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道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在村道上从事砍伐、迁移树木行为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村民委员会在村道管理中的作用。

——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渠道来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是保障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养护质量提升的基础。为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明确乡道的建设资金以乡(镇)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村道的建设资金以村民委员会的自筹资金为主;相关各级政府均予以适当补贴。养护管理资金以区(县)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国家下拨给本市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乡(镇)政府也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本市农村公路桥梁数量大、分布广,一直以来是养护管理中的难点。为此,《办法》从制度设立、人员配置、工作机制和危桥处置等方面予以规范,主要包括:(1)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养护技术规程;(2)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相关技术业务工作;(3)除日常检查外,对于技术状况差、严重损坏或者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还应当通过专门的检测单位进行特殊检查,并组织实施后续的维修、改造工作;(4)对于危桥,必须立即采取限行或者禁行措施,并优先落实经费进行维修。

——加大政府的服务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实践工作中,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办法》明确要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相关检查、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的指导、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尽可能简化环节,比如同一乡(镇)的两个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乡(镇)政府可以在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合并招标投标;(2)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除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监理单位外的,其他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组建工程监理组免费提供监理服务;(3)加强现场指导,比如实施挖掘村道、埋设管线等行为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避免对村道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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