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每户限养一犬 已养两条及以上且登记可继续饲养

产生日期:2011-02-24 06:33      来源: 东方网

    经历了多个回合立法讨论、听证、审议后,广受关注的《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昨天由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记者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内 上海可能出现养犬办证、免疫高峰,对养犬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标准将在条例实施前出台。目前全市犬类办证暂停。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孙卫华在发布会上介绍,为应对今年可能出现的办证、免疫高峰,公安部门正考虑将日常办证受理权限下放到派出所,一旦实现下放,受理点将从目前的十几个增长到300多个。孙卫华表示,条例实施后,本市范围内不会出现捕捉无证犬的高峰,“我们要尽力保障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市农委畜牧办主任李建颖透露,上海将有序增加免疫接种点,扩大免疫点密度。

  “养犬条例”点读

  ■逐步实现同一场所接种登记年检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为便于市民进行狂犬病免疫和养犬登记、年检,《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实施犬只绝育后管理服务费可减半

  针对养犬人应当承担的费用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控制犬只繁殖,鼓励对犬只施行绝育手术。《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个人饲养烈性犬将由公安部门收容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关于犬只伤人的处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犬只一次咬伤两人以上的,危险程度更加严重,建议从严处罚。这一意见被采纳《条例(草案)》采纳: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每户限养一条犬只的规定操作起来有难度。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1993年市政府颁布施行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草案维持原有规定。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已经饲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犬只,并已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本条例通过后不改变原合法办理的养犬登记的有效性。至于个人超限养的犬只无法办理养犬登记,可以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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