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产生日期:2008-11-25 03:42      来源: 中国上海网站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卫生局、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08〕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目标:初步建成全市政策统一、区域补偿均衡、筹资稳定增长、管理规范便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继续巩固郊区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做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加快提高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意见》还提出了几项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到2010年,区县的最低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266元提高到450元。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继续加大筹资力度。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按照2007年各区(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政府在个人缴纳、企业和村集体继续扶持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财政补助。按照每年全市人均60元的标准计算总量予以补助,三年不变,并向困难区(县)倾斜。

  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和补偿水平。逐步实行区(县)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到2010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和50%。同时,要求各区(县)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补助基金用于上述范围后,在合作医疗可报销范围内,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占家庭年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进行大病风险医疗费用补助;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再提高20%,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三是健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区(县)、镇(乡)三级管理体系。规范村卫生室基本用药制度,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品零差率。建立市、区(县)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报表管理网络电算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社保卡,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门诊、住院补偿费用的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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