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文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产生日期:2007-11-23 02:59 来源: 上海市农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业部日前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其目标要求是,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在推进改革中,要遵循以下五个方面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二、严格制定工作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逐级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三、清产核资与资产量化。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股权设置、界定、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视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设置。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
五、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与监督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要制定相应的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级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一要统一思想,宣传动员;二要精心组织,规范决策;三要加强指导,履行职责。县乡农经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承担起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省市农经部门要研究改革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搞好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