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正在解决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82号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对家庭农场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该建议对我们今后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的家庭农场发展起步较早。早在2007年,市委市政府在总结松江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大力发展粮食家庭农场,同时鼓励多种形式家庭农场发展。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实践,我市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到2019年末,全市家庭农场4347户,其中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4110户,户均水稻种植面积144.6亩,总面积59.4万亩,占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的一半。与此同时,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家庭农场发展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部分家庭农场经营存在不稳定性,部分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3年不等,对农场经营户来说,缺乏经营稳定性;家庭农场主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严重,经营者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比较普遍,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后续发展;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持续发展的项目投入不足;部分流转土地碎片化,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施展,影响了规模经营效益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本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2019年12月9日,市人大正式将《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列为2020年立法预备项目。2020年5月6日,市人大党组研究同意将《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从立法预备项目转为立法正式项目。目前,我委正在按计划推进立法工作。
在代表建议中涉及的问题,我们在起草《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草案)过程中已予以重点研究,建议中提出的部分建议已被采纳吸收,具体如下:
一、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偏大”。草案提出“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应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段条件,接受过相关技能培训,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等相应证书,还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本市户籍改革时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成员记载;(二)出生在本市农村、后转为城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等人员;(三)经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具备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上述三款人员应按先后次序获得家庭农场经营资格”,通过调整家庭农场经营申请者的准入门槛,逐步优化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结构。
二、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生产力不相适应”。草案明确“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集中、稳定,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区政府明确的规模经营最低设立要求”。
三、关于“家庭农场经营存在不稳定性”。草案提出“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需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上获得,其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经营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四、关于“家庭农场发展中缺乏专业人才支撑”。草案一是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提出要求,即“应接受过相关技能培训,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等相应证书”;二是“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技术推广人员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三是“组织开展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服务,编制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培训计划,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评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
五、关于“家庭农场所需土地指标难解决,政策不稳定”。草案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国家及本市扶持的涉农项目建设。依法享受政府扶持、财政补贴、土地支持等政策”。一方面对农用地需求予以保障:“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需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上获得,其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经营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另一方面对农业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初加工等需要建设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用地手续”。
六、关于“家庭农场参与产业融合动力不足,效益下滑”。草案提出“鼓励家庭农场延伸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发展农业旅游、创意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产业,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同时,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同时草案设定了“促进与发展”的专章,从基础设施、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技术支持、培训服务、金融、保险、社会保障、用地、用电、信息化和财政扶持等角度促进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有计划地推进立法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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