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8年1月份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2018年第1号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7〕141号)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农技中心联合闵行、宝山、奉贤、崇明4个郊区农委执法大队开展了2018年1月份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监督抽查。

一、检查基本情况

按照上海市“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2017年12月26日市农技中心在市农技中心会议室开展了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取工作。本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区域为闵行、宝山、奉贤、崇明4个郊区,随机抽取了15家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随机抽取了8名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上述工作已拍照做好资料保存工作(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产生情况详见附件1)。1月份,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市农委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以及预定检查方案开展了监督检查抽样工作。

二、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的15家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附件2。

三、检查内容

本次质量抽检工作检测项目为蔬菜中的58种农药残留。同时,检查蔬菜生产企业和合作社购买、使用、存储农业投入品情况,田间生产记录等。

四、检查方式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农业投入品仓库,查阅田间生产记录,取样,送检。

五、检查依据

1、法律依据: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同法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同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4)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技术标准:本次检测工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2763-2014)等技术标准。

六、检查结果分析

本次检查中未发现购买使用假劣农药和禁限用农药,基本能够完整建立田间生产记录。本次监督抽查样品送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根据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本次送检样品农药残留合格率为100%。

七、抽查结果处理

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产生情况

区域

检查对象随机产生情况

执法人员随机产生情况

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总数

随机产生数量

比例

种植业行政执法人员总数

随机产生数量

比例

闵行

48

2

4.17%

9

2

22.22%

宝山

20

2

10.00%

12

2

16.67%

奉贤

86

6

6.98%

18

2

11.11%

崇明

222

5

2.25%

8

2

25.00%

 

附件2:

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名单

区域

蔬菜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名单

宝山

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

上海聚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奉贤

奉贤区蔬菜研发中心

上海贤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奉贤区青村镇辅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裕韵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上海贤瑞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上海侬霖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崇明

上海磊品鑫蔬菜合作社

上海达人田农业专业合作社

上海崇明人家农家乐专业合作社

上海银昕蔬菜专业合作社

上海文祥蔬菜专业合作社

闵行

上海浦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乐夫蔬果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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