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加强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产生日期:2009-02-05      来源: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为加强本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行为,根据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农委畜牧办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宠物诊疗机构自2009年2月1日起,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附表1)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农委畜牧办。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附表2)报至所在区县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附表:1.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
          2.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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