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9-01-23 06:55      来源: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各宠物诊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报告行为,我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见附表1)和《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见附表2)。

    请各单位自2009年2月1日起,按照报表要求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表1)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我办。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将《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表2)报至所在区县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特此通知。

    附表:1.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疫情月报表
          2. 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狂犬病疑似病例快报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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