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根据近期市政府犬类管理及宠物防疫专题会议要求和市犬管办《关于组织开展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部署,市农业农村委将从5月末至8月底,对违法违规开展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格规范本市相关企业在犬只养殖、销售、免疫、诊疗、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提升犬只狂犬病免疫率,进一步加强人宠共患病防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范围

全市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犬只养殖场、犬只销售单位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单位。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规范狂犬病免疫行为。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灵活使用好定点常态免疫和上门集中免疫的模式,便于犬只免疫狂犬病疫苗。要加强对狂犬病免疫点资质认定、疫苗管理、档案记录、兽医资格、免疫出证等情况的督查,尤其要督促狂犬病免疫点认真核对、准确录入犬主信息和犬只信息,严禁为犬主饲养烈性犬等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并从中牟利。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开展狂犬病免疫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二)着力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评级指南》,重点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配备注册、防疫制度执行、兽药采购使用、生物制品保管、重大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开展督查治理,进一步规范本市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着力规范犬只养殖行为。对全市犬只养殖场开展全覆盖督查,重点检查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具备且现行有效,防疫措施是否落实,治疗用药是否规范,管理档案是否齐全,饲养犬只是否依法接受狂犬病免疫,出售犬只是否检疫。

(四)着力规范犬只销售行为。对全市犬只销售单位要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是否在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犬只销售档案是否齐全,消毒防疫措施是否落实,销售犬只是否具备合法合规的相关免疫证明和检疫证明。

四、责任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具体负责对全市宠物诊疗机构、犬类养殖场、犬只销售单位治理的指导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全市狂犬病免疫点治理的指导工作,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工作,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治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20年5月末至8月底,分3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5月28日—6月10日)

根据市政府部署规范养犬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专题会议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印发规范犬只免疫诊疗等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0年6月11日—8月10日)

各区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方案,安排骨干力量,对辖区内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犬只养殖场、犬只销售单位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其他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市级有关单位要主动下沉,关心和指导治理工作的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三)整改总结阶段(2020年8月11日—8月31日)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督导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巩固整改成效。各区、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一些现实存在又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犬只狂犬病免疫和诊疗等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文明形象。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关口前移,把好犬类管理第一关。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犬主的免疫意识,行业的规范意识,部门的责任意识,让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深入人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发挥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工作督导,对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问责。

(三)加强监督执法。要积极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开展全覆盖的专项整治行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违法违规开展免疫、诊疗、销售等线索,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进一步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借助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街道协会多种组织,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宣传,形成齐头并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注重目标导向,将犬只管理与创建文明小区、美丽乡村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正向激励。

未尽事宜可与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陈波联系,联系电话:23119639;1801888892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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