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春防视频会议和近期市委市政府对本市防控工作的批示精神,确保本市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当前复杂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要求各区县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

春季是重大动物防控关键时期,特别是针对近期周边省份生猪疫病频发的形势和病死猪乱扔乱抛的现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不能有任何侥幸、麻痹的思想和心理,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细化检查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全力投入,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要切实按照检查方案要求的内容(见附件1),合理安排,快速行动,认真检查。

三、按时上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按照检查方案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报我委。

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23119639

电子邮箱:xumuban@yahoo.com.cn

附件:1. 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方案
          2. 畜禽规范养殖告知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2013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近期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本市动物防疫工作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重点

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防疫物资准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调查、养殖场养殖档案建立、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开展、病死畜禽(重点猪)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置落实、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

二、检查范围

本市所有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户,重点检查生猪养殖场户,金山、松江和青浦等黄浦江上游区域,要检查辖区内河道水域死猪漂流和打捞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3年3月14日-16日

四、实施单位

本次专项检查由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区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统筹执法力量,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点区县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并于3月19日前以区县农委名义上报市农委。

(三)宣传政策。检查期间,各检查人员要将《畜禽规范养殖告知书》发放到全市各养殖场(户)。

 

附件2

告知书

为了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工作,保障牲畜及其产品安全,特对本市生猪养殖场户告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场长或农户是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场户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生猪养殖场户要依法规范养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免疫、生产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养殖档案,保障信息的可追溯性,积极做好重大动物免疫和检疫申报,规范合理使用畜产品投入品。

三、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猪应送至邻近的无害化收集点或电话告知区域收集人员上门收集。

四、本市生猪养殖场户的病死猪经收集人员统一收集后,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审核确认后作无害化处理的,给予每头80元的财政补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第八十四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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