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本市第一次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监督所: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办牧[2010]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和沪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2010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要求,我所根据本市实际,围绕世博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制定2010年度本市第一次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监测项目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抽检对象
    各区(县)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经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2、样品种类和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包括猪、禽、水产饲料和国产猫、狗宠物饲料)检测项目为:
    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猪、禽和鱼配合饲料加测铜、锌。
    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2)饲料原料(包括动物性饲料和植物性饲料)检测项目为:
    肉粉、羽毛粉、血粉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鱼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砂分、铬、镉。
    骨粉: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肉骨粉: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鱼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饲料级混合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苯并(α)芘。
    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酵母蛋白: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
    (3)国产饲料添加剂(包括维生素添加剂和矿物质添加剂等)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类预混料、微量元素类预混料等)检测项目为:
    维生素预混料:标签、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
    微量元素预混料:标签、铜、锌、砷。
    复合预混料:标签、铜、锌、铅、砷、维生素或氨基酸一项。
    维生素添加剂(含氯化胆碱):标签、主含量。
    矿物质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其它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其中甜菜碱为标签、主含量。
    (4)进口饲料添加剂按照农业部颁发的《进口登记证》上标识的质量标准或企业申报进口时提供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成分含量和产品卫生指标的全项检测。
    (5)国产、进口宠物饲料检测项目为:标签、粗蛋白、粗脂肪、沙门氏菌。

    (二)饲料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

    1、抽检对象
    各区(县)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猪、禽、水产、牛羊养殖场(户)。
    2、样品种类和监测项目
    (1)猪饲料(配合饲料、自配料、料槽料)、生长肥育猪尿液
    生长肥育猪饲料: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必检,依据条件选检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班布特罗、马布特罗、齐帕特罗、氯丙那林;仔猪饲料测定地西泮、呋喃唑酮、盐酸氯丙嗪。
    仔猪饲料:地西泮、盐酸氯丙嗪、呋喃唑酮。
    生长肥育猪尿液: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必检,依据条件选检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班布特罗、马布特罗、齐帕特罗、氯丙那林。
    (2)禽饲料(包括配合饲料、自配料、料槽料)
    呋喃唑酮、氯霉素、孔雀石绿、隐性孔雀石绿、苏丹红。
    (3)水产饲料(配合饲料为主)
    氯霉素、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大菱鲆、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加测呋喃唑酮;草鱼、鲤鱼、河蟹和罗氏沼虾等水产饲料加测己烯雌酚。
    (4)鱼粉(饲料质量检测计划中所抽样品):孔雀石绿与隐性孔雀石绿。
    (5)蛋白饲料原料中三聚氰胺监测
    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原料库中蛋白饲料原料检测三聚氰胺。

    (三)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

    1、抽检对象
    各区(县)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以及牛羊养殖场(户)。
    2、种类和监测项目
    反刍动物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料等。检测牛羊源性成分。

    二、抽样要求

    本次任务的抽样要求按照《饲料 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三、注意事项

    1、本次抽检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抽检或分批抽检,所抽样品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送检一次,原则上一周内最后一个工作日送检。

    2、本次抽检任务生产、经营环节抽检商品饲料一式四份(一份留样、三份送检,商品饲料标签一式五份);养殖环节抽检饲料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留样、二份送检,商品饲料标签一式四份),生长育肥猪尿样一式三份,样品编号应在饲料产品标签上注明。

    3、抽检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检。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保质期于25-45日的,抽检近一周内生产的产品,保质期于60-90日的,抽检近一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4.各区(县)监督所请按照饲料质量安全抽检任务的数量严格执行。饲料样品编号统一按照“区(县)名+生产/经营/养殖+01起始(流水编号)”填写,如“松江生产-01、松江养殖-01”。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分类编写流水号,流水编号从01开始直至本次任务结束。

    5.每个猪场抽检仔猪、生长育肥猪饲料各1份(配合饲料、自配料或料槽料),生长育肥猪尿液1份;每个禽场抽检饲料1份(配合饲料、自配料或料槽料);每个牛场抽检饲料1-2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自配料或料槽料)。

    四、时间安排

    承担单位根据要求于2010年3月12日、2010年4月16日前将送检样品、抽样单和饲料抽样统计表(电子版)送至市所六大队。(具体时间节点参考附件备注栏)

    抽检工作中如有技术问题或不清楚事项,请及时与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卞荣星 戴成吉  
    电话/传真:52164606    Email:Byferry@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度本市各区(县)第一次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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