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本市区县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兽药饲料质量监管、兽药及有毒有害残留物监控工作,提升各级兽药饲料监管队伍执法水平,加大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保障畜产品和投入品的安全,顺利完成2008年度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按照2008年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年度考核要求,特对本市各区县监督所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2008年兽药饲料监管总体目标

    按照市畜牧办、各区农委制定的年度具体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在兽药方面,按时完成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工作,着重于2008年兽药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兽药GSP推进工作、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查处、规模化养殖场兽药安全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在饲料方面,完成农业部、本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畜产品中有毒有害残留物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饲料打假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市饲料办推进本市饲料企业HACCP的认证工作,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获证后的监管,加强对生产和养殖环节违规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监管。

    二、内部日常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人员(特指兽药饲料监管的专职人员)
    1、当年兽药饲料法规或相关执法技能培训不少于两次;
    2、取得有效期内的执法证书;
    3、具备兽药饲料监管所需的兽医、畜牧、法律、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助理兽医师、畜牧师以上职称。

    (二)工作条件
    1、专门属于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用电脑不少于一台,执法取证相机一台;
    2、应配备能存放两年兽药饲料监管资料、法规管理文件等办公设施。
    3、应配备兽药饲料采样用工具、包装材料、抽样工作单等,需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和保管制度。

    (三)管理工作
    1、应制定年度兽药饲料监管目标,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内、外),并落实专项经费。
    3、制定兽药、饲料科室管理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制定年终考核指标;
    4、划分科室人员细则,确定主、副岗位负责人员;
    5、制定兽药GSP推进工作目标、2008年推进工作计划日程表;
    6、推进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查和监管工作。2008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制度。

    (四)兽药饲料监管档案管理要求

    兽药方面:
    1、制作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被监管对象汇总名录,并建立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
    2、建立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的承诺书、告知书档案;
    3、建立兽药使用单位规范使用兽药的承诺书、告知书档案;
    4、进行兽药饲料监督抽查抽样单、兽药残留抽样单的归档,并建立相关检测报告单的收发登记;
    5、建立日常工作检查档案,上报材料档案(可用电子文档);
    6、建立兽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兽药产品登记审查档案(要求企业提供所经营兽药的来源、生产企业GMP证书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品名等信息,供区县所上网核查,以便对产品资质进行审定);
    7、建立规模化养殖场所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常规兽药产品登记审查档案(要求养殖单位提供所使用兽药产品的来源、推销人员、生产企业GMP证书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品名等信息,供区县所上网核查,以便对产品资质进行审定、对来源进行监控);
    8、建立兽药案件查处档案,举报案件必须单独制作档案,有登记、现场检查、查处情况汇报等内容)。

    饲料方面:
    1、应建立健全辖区内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等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册,并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记录、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档案。
    2、每年向辖区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发放、签订有关饲料安全生产、经营的告知书、承诺书,并归档成册。
    3、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200%,并将检查记录归档(有被查对象的签名为凭证)。
    4、建立日常检查工作汇总档案。
    5、应按时、按量完成饲料及饲料质量、反刍动物牛羊源性成分、畜产品中有毒有害残留专项整治的抽样任务,并将相关抽样单归档,做好检测报告收发记录。
    6、结合规模养殖场建立的养殖档案管理要求,规范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做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记录。
    7、建立饲料案件查处档案,设立举报电话制度,并做好各项记录。

    (五)上报制度

    兽药方面:
    1、每月20日前,上报市所五大队当月养殖场“瘦肉精”飞检监控汇总表;
    2、每月20日前,上报市所五大队当月兽药饲料打假专项整治汇总表(统计工作从2007年12月份开始);
    3、依据《落实<关于落实 2008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的执行意见》要求时限,上报市所五大队电子表格,并及时送样;
    4、依据《落实<关于下达2008年度上海市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的执行意见》要求时限,上报市所五大队电子表格,并及时送样;
    5、按兽药信访(案件)移交处理单要求的内容,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所五大队;
    6、按市所下发的专项检查通知要求时限、内容,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所五大队。

    饲料方面:
    1、在每月20日前,可以与其他监管工作一并上报饲料方面的监管(包括各类饲料打假专项)工作情况。涉及内容包括饲料企业检查情况、查处情况、许可证(包括合格证)企业生产条件情况、存在问题等。
    2、依据“2008年度上海市各区(县)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按时间节点完成采样工作,并上报抽样汇总电子文档。
    3、市所下发的“兽药饲料信访(案件)移交处理单”,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六)监管指标

    兽药:
    1、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200%;
    2、兽药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200%。

    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日常检查不少于200%。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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