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兽用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以及农业部常务会议精神,农业部近期召开了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深入分析当前兽用疫苗监管形势,全面部署兽用疫苗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兽用疫苗监管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兽用疫苗的监管工作
加强兽用疫苗监管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兽用疫苗的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真抓实干,履好职、尽好责。要深刻吸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特别是兽用疫苗质量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强化科学监管和风险防范,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兽用疫苗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兽用疫苗经营使用大检查。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查找兽用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以“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为主题在辖区开展疫苗质量安全大检查。各区县要制定检查方案,对辖区疫苗经营企业和规模化养殖场和动物诊疗机构做到全覆盖检查。市监督所做好中心城区相关单位检查以及对区县的督查工作。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执行兽药GSP情况、购销记录、保藏条件等,以及是否存在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走私进口疫苗等假疫苗或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使用环节,以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存在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等假疫苗、走私进口疫苗、“自家苗”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依法整改,消除隐患。
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惩重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违法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使用者转手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分发记录档案。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指导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认真按照疫苗的存放条件和使用方法正确保存和使用疫苗,确保疫苗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到防疫一线。
三、加大宣传培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宣传培训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用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要依法履行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认真开展查质量意识、查管理制度、查质量隐患、建立严格产品放行制度的“三查一建”活动。要求疫苗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做好温度监测和记录,防止因保存不当影响疫苗质量。做到“五个不得”:不得经营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违法制售假劣疫苗;不得违法销售临床试验用疫苗;不得违规夸大宣传,误导养殖者。要求养殖单位依法主动做好防疫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做好疫苗使用记录。依法采购合法疫苗,不得使用假劣疫苗。不得定制、使用所谓的“自家苗”。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维护养殖业安全、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市监督所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和建议报我办,并于6月30日前将兽用疫苗经营使用大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办,电子版发送至shslgl@163.com。
附件:兽用疫苗经营使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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