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上海市种子条例》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宣传贯彻《条例》推进本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种子是现代农业的“芯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本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立足科创中心建设优势,打造上海种业品牌,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在推进种业振兴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条例》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要求,立足本市建设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种业创新中心的发展需要,对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加以规范和引导,为促进种业振兴和上海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引领本市种业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更新观念,领会实质,充分认识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条例》的要求上来;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确保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种。

  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种能力建设

  (一)依法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国家种业振兴战略部署和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依法厘清和强化种业管理职能,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与备案、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及管理、品种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等工作;积极推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相关工作”的规定。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要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任务,充实种业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治理体系,全面提高依法治种能力水平。

  (三)加强现代种业发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激励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创新。制定和实施本市救灾备荒种子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联合育种攻关、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种子企业培育等制度,健全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正《种子法》建立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四)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学法、普法、执法工作,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依法推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认真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本市推动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依法推进种业振兴五大行动:一是推进优势特色种源创新,支持本市优势特色粮油、蔬菜、花卉、瓜果和食用菌等种源创新工作,开展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二是加快种业市场主体培育,聚焦种业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等重点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三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健全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体系,落实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工作。四是加快种业基地提升建设,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品种试验展示综合性基地建设。五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统筹协调,开展分类指导,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积极协调推动《条例》明确的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措施落地见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项解读等多种形式,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款内容,切实肩负起自身的法定职责和使命担当;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布法规解读、开展以案释法、组织送法进企业和下乡进村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沟通总结。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单位要及时沟通交流《条例》宣贯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互学互鉴,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市农业农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于2024年适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阶段总结交流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种业管理处 杜兴彬,电话:23117592,邮箱:shzyglc@163.com)

标签:

分享到:

字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