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精神,我委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流程图(试行)
2、上海市农村承包地块位置图制图规范(试行)
3、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地块位置编码规范(试行)
4、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附图规范(试行)
5、上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试行)
为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和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试点工作。
(三)因地制宜。根据试点镇、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以“确权确地”方式承包的,在明确承包地块面积、绘制地块位置图的基础上,力求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以“确权确利”方式承包的,明确承包地块位置在登记簿中登记为“本组内”。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要认真绘制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进一步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并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各试点地区根据实际,严格依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流程图(试行)》的有关程序,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详见附件2)。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职责。各试点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农委、财政局、规划国土资源局、法制办、档案局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登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试点镇、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协调、组织参与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按照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区要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四)规范档案管理。根据市农委、市档案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意见》(沪档〔2011〕125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类别收集整理登记相关资料,并按归档规范(见附件5)分别将工作资料、登记材料和登记簿装订成册,确保经营权登记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