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修订草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9号)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推进“三个新赛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实施等工作任务和《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试行)》)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修订草案)》(下简称《细则(修订草案)》。
二、起草过程
本年度,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处启动了修订工作,对涉及项目类型、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4月9日,我们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技企业代表,召开座谈咨询会。4月24日和7月2日,我们先后两次与市财政局农业处研究会商,对主要内容作进一步完善。7月11日,经专家论证后,收集了27条修改建议,初步形成了《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修订草案)》(下简称《细则(修订草案)》)。7月31日,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委内相关处室、各区农业农村委、委系统单位、相关中央在沪单位及科研院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代表共57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14条修改意见,已采纳9条,未采纳的意见已做好沟通。8月29日,经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上海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支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市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围绕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和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坚持绩效导向,加强评估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应用场景、产业提升、联合育种攻关和科技人才培育项目。
本次编制的《细则(修订草案)》,与之前的《细则(试行)》相比,主要在以下8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完善支持方向
新增了重点支持特色种源、生物合成、现代设施农业等“三个新赛道”农业科技创新和支持“张江种谷”“上海农业科创谷”“长三角农业硅谷”(以下简称“三谷”)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高地的相关内容。
(二)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财政支持资金额度
明确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3至5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400万元;重要创新技术攻关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2至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涉及研发周期3年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到300万元;应用场景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2至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800万元;联合育种攻关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实施期不超过5年;科技人才培育项目主要支持本市各类涉农单位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单个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三)细化立项管理
在立项管理部分,增加需求征集环节,明确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科技任务需求凝练机制,发挥农业科技战略专家作用,开展常态化征集需求。在指南发布部分,明确了按照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地农业生产的总体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在项目申报部分,明确了注册在涉农区的单位,需由区农业农村委初审同意后方可申报。
(四)优化过程管理
在合同签订环节,优化了合同签订流程。在动态管理环节,明确对实施周期较长、资金量较大的重大项目,可委托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在项目变更环节,明确了执行过程中项目部分事项变更时间期限和要求,明确科技人才培育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终止环节,细化了项目终止条件,明确中期评估结果为进度严重滞后且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做终止处理。在成果管理环节,明确了项目验收与绩效后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五)严格经费管理
在组织验收部分,在评定验收条件中增加了对项目审计确认经费(含财政经费和自筹资金)执行率不低于80%才可评定为通过验收的条件。在项目资金管理部分,增加了项目立项当年,财政资金拨款比例不超过立项资金50%的要求。在资金列支范围部分,新增经费预算编制要求和自筹经费管理要求。补充细化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的行为。
(六)强化责任与监督
明确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协助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增加科研诚信条款,明确纳入信用记录管理的具体情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